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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是否应当重新上会?

华仔 研读说明书 2023-03-24

2019年12月19日,证监会第十八届发审委2019年第203次会议审核通过中泰证券IPO。笔者通过查询企查查等公开网站,发现中泰证券如下信息未披露。

一、中泰证券多次违法违规

证券交易所和股转公司网站公布,中泰证券因违法违规,多次被监管机构处以行政监管措施,均未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二、中泰证券存在多起劳动纠纷诉讼

企查查网站显示中泰证券存在大量诉讼纠纷,其中劳动纠纷诉讼最多,劳动争议案件17件,劳动合同纠纷15件,上述案件多发生在中泰证券IPO的报告期及审核期,但均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具体如下:

三、中泰证券被投资者要求索赔

(一)2019年11月中国裁判文本网公布:中泰证券与华泰证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2019)京01民辖终958号】,中泰证券与广发证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2019)京01民辖终959号】。

中泰证券推荐挂牌的新三板企业鑫秋农业公司因财务造假,被股转公司终止挂牌。原告华泰证券和广发公司以被告鑫秋农业公司隐瞒真实财务状况,诱使华泰证券和广发证券认购其发行的股份,从而导致重大损失,诉讼请求鑫秋农业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并请求推荐鑫秋农业公司挂牌的中泰证券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为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由于鑫秋农业公司做出虚假陈述,导致华泰证券和广发证券受到侵害,认可华泰证券和广发证券的诉讼请求,判决中泰证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驳回中泰证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二)2020年3月中国裁判文本网披露:王希平与山东鑫秋农业、中泰证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鲁01民初3329号】。

原告王希平请求:1、判令被告鑫秋农业公司赔偿原告王希平的经济损失400万元并支付利息;2、判令中泰证券等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希平应按认股合同的约定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驳回原告王希平的诉讼。仲裁结果尚未公布。

上述中泰证券被投资者要求索赔的信息,未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四、中泰证券股权被公开拍卖

近日,京东司法拍卖平台和阿里拍卖平台显示,中泰证券的四笔股权被公开拍卖,共计4242.145万股。京东司法拍卖信息显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于4月14日起开始拍卖山东中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科技”)持有的中泰证券2542.145万股权。阿里拍卖信息显示,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4月17日起进行3笔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业”)所持有中泰证券的拍卖,总计1700万股股权。

中通科技与联合创业被拍卖的中泰证券股份评估价分别为1.67亿和1.46亿,起拍价较评估价均折价30%。这几笔股权拍卖的背后,分别涉及两家公司陷入的诉讼纠纷。

京东司法拍卖的山东中通科技持有2542.145万股中泰证券股权,起拍价为1.17亿元,折合4.6元/股。阿里司法拍卖的联合创业持有3笔中泰证券的股权拍卖信息,两笔拍卖的600万中泰证券股权,起拍价3599.4万元,折合5.999元/股,另有一笔拍卖的500万中泰证券股权,起拍价2999.5万元,折合5.999元/股。具体如下: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规定:股票发行采用询价发行,即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询价对象应在综合研究发行人内在投资价值和市场状况的基础上独立报价,并将报价依据和报价结果提交给保荐机构。

上述中泰证券股权的拍卖价格是否会影响后续投资者对其报价,从而影响中泰证券的股票发行价格,进而影响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判断。

五、发审会后监管的规定

根据《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规定:

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公司,在获准上市前,主承销商和相关专业中介机构仍应对拟发行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持续关注。所谓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

根据《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规定: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标准如下:

第11条: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存在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第15条:公司主要财产、股权出现限制性障碍。

第16条:公司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第17条:公司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中泰证券多次被处以行政监管措施、存在多起劳动纠纷诉讼、被投资者索赔及股权被公开拍卖,并且未进行信息披露,是否达到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标准中的第11条、第15条、第16条和第17条。

上述监管规定:发行人在发审会通过后有重大事项发生或者需要重新上发审会审核的,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将暂缓安排发行。

后记

我国为适应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已经于2020年3月1日起实施。注册制的核心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要求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为此新证券法专门增加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两个章节。强调发行人应当充分披露影响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信息。如果发行人因虚假陈述等行为损害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可向发行人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另外,新证券法大幅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

中泰证券的上述违法违规等信息均未披露,按照上述相关监管规定,中泰证券是否应当重新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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